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教育【2013】1419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人力社保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使政府资助资金切实发挥改善教育民生,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作用,确保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修订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使政府资助资金切实发挥改善教育民生,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确保政府资助资金安全运转和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3】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暂行办法》(京教财【2007】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适用范围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适用范围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和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资金分担原则。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经费按照现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中: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市属和区(县)所属学校所需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负担。2013年秋季学期至2014年春季学期,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区(县)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市属及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资助资金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好国家和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章 申报与发放
第七条 市教委所属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学校上报的实际在校生情况、帐上资助资金余额情况,在核减学校账上各类资助资金余额后,编制下年度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预算,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确认,并安排预算。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2013年12月31日前,对各学校发放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进行清理,将学校账面结余资金上缴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起,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当年9月30日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人数编报免学费补助预算,其中:与市级财政有缴拨关系的学校在部门预算中编报;与市级财政没有缴拨关系的技工院校,免学费补助预算报市人力社保局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编报预算。
第八条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0月开始统计本学年度各项资助资金余额情况、实际在校生人数、下一学年计划招生人数,同时,预测下一学年享受一、二等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生人数,并于10月31日前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技工院校相关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资助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各区(县)教委要于每年10月开始统计本区(县)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本学年度各项资助资金余额情况、实际在校生人数和下一学年计划招生人数,并依据全日制在校生5%的比例预测下一学年度享受政府奖学金的人数和预算,并于10月31日前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应于8月31日前将国家助学金的60%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年底前按学校实际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校生人数拨付剩余经费。中等职业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后,要及时按月拨付到受助学生的学生资助卡上。
第十一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采取按学期免除的办法,一学期内,学生只在一个学校享受免学费补助政策,中途转学的,不能再次享受新学校免学费补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有效期在当前学期内的,均按学期免除学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资助资金实施与管理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各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生资助资金。为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相关学生发放凭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5年。
第十六条 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和各区(县)教委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低保家庭他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农村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区(县)教委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不合格的学校,不享受国家中等职业教育的相关资助政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人力社保局学生资助部门和各区(县)教委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督,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区(县)教委负责审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和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本区(县)、本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县)、本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检查情况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区(县)、学校上报的检查情况和本中心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以报告形式上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并自觉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条 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学生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10】2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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