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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1]86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1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1]86号

各技工院校,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教育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进一步规范技工学制教育的办学行为,保证技工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原北京市劳动局印发的《转发劳动部的通知>的通知》进行了修订。现将《北京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学籍管理是最基础的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技工院校举办单位和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北京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组织教育管理人员和全体教职员工学习,结合贯彻实施,对现有在校生学籍进行一次清理并及时改进相关工作。2011年起,技工院校新招收学生信息将全部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明确学籍管理的主体职责,认真研究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完善和修订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

 

附件:《北京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技工院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和举办技工学制教育的区县职业技术学校(统称技工院校)。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技工院校具体组织实施,各院校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  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的人员,培养中级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

第五条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直接招收高中毕(结)业生,培养高级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培养预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4年。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2年,培养预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

第六条  经过批准的技工院校,可以在批准范围内招收企业在职职工,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分阶段完成学业。中级工的教育期限最长3年;高级工的学制教育期限最长3年;预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最长2年。学生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技工院校招收、录取新生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执行北京市招生政策,学校最迟应当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技工院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学历证书,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办理延期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同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第八条  弹性学制学分制录取学生的注册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录取院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技工院校应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单,于录取当年的10月20日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办理备案批准手续;获得批准后,将新生资料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完成学籍注册。

   第四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实行本人申请、院校审批、市级备案制度。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申请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新生入学或新学年开始后两周内办理。

学生从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转入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接收学校应根据学生已学课程的情况,科学、合理地折算成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一)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学习,但可在相关学校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工种)以外的某一专业(工种)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工种)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三)经学校审核认可,学生及其家庭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复学时,本专业(工种)无后续班级者。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同意,院校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市内转学:(1)由学生本人向原学校及接收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名),并说明转学理由;(2)原学校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交接收学校;(3)接收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跨省转学的,应当报转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中级工班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以内。毕业年级学生和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五条  根据人才需求的变化情况,由院校提出专业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原专业在校生可以全部转专业学习。院校要求学生调整专业的,必须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经院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习确有困难者。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在校生参军的休、复学办法参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须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院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应于复学前一个月向所在院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时,还应当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院校指定医院复查,达到复学条件的,可以复学。

经所在院校审批后,同意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如本人坚持不愿意调整专业,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校可以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未经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

(二)有正当退学理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者;

(三)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院校指定的区县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严重心理疾病、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五)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旷课一个月或连续旷课两周者;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改悔者;

(七)连续三个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科目超过开设课程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院校应给予退学学生核发本院校退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  凡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按北京市技工院校学生收、退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技能(注:以下所称课程均含技能课)及操行考核。

学期、学年考核成绩应当填入学生学籍卡或学习评价手册内,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成绩考核由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两部分组成。学业成绩包括:学生对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知识的理解程度和专业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的分项考核结果;操行成绩,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的综合考察评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成绩、评定结果应当记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时应进行毕业鉴定。

第二十五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分评定的方式。

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时,取相应等级的中值分。

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为必修课,其考核成绩必须按学生参加体育课和早操,课间操的出勤情况,课程考核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表现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些疾病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院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二十七条  免修或自学课程的,应当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院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参加课程考核或成绩认定,达到合格标准的,可记入该生的毕业成绩。

第二十八条  未申请免修或自学、单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工件)次数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二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本人必须事前向院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所在院校批准,可以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三十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应当在院校规定的日期补考或缓考。

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及格计,并注明“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者,本学期不再给予补考;缓考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计,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七章  升学和随班试读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相关课程和进行生产实习后,经考核(含补考),学年总评成绩及格者或不及格的课程数未超过该学年应学课程总数二分之一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实行随班试读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实行随班试读:

(一)在本学期应学的文化技术理论课中,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

(二)本学期的生产实习课考核(含补考)总评不及格;

(三)本学期操行评定不及格。

第三十三条 在审核学生随班试读计算课程门数时,应以学期计算。

学生随班试读一学期后,对其试读前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对操行不及格者进行复评,补考或复评及格者,可转为正式生;补考或复评仍不及格者,应进行下一个学期的随班试读。

随班试读累计超过一年的,操行评定仍不及格者应劝其退学;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由各院校制订具体办法处理。

第八章   纪律考勤与奖励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院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纪律规定。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五条 院校应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试验、实习、毕业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计算。

对旷课学生应责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和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要给予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撤消后,应将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应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处分需要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开除学籍的,不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或取得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并取得所学专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准予毕业。由毕业院校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和验印的北京市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于毕业时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科目者,由所在院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原院校申请补考。经补考成绩全部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年度的证书发放时间。

技工院校应鼓励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种的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其取得两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各院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责任机构、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习阶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专业学习、社会工作实践鉴定、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动等)完整、正确分类归档,并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各院校应当为入学新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档案应当包括:《报名表》、《体格检查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卡片》或学习评价手册及奖惩材料等;学生团员应有《团员组织登记表》等。

各院校应当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的知情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技工院校借读的学生,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第四十三条  技工院校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毕业时,所在院校应及时将有关变动情况归档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